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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股东将认缴期限约定到30年甚至更长期限,那么在公司不正常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넶10 2021-12-27 -
国企混改中的民企合法股权保护
一审观点及判决:案涉交易各方当事人在《合作经营协议书》中约定仅有5100万元投入到中央批发市场公司作为注册资金,高达4亿余元则以股权溢价款的形式支付至菜篮子公司,其实质系各方在协议中约定有部分增资内容意图规避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相
넶62 2022-10-21
企业合规法律事务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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