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特殊适用
实践中,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通过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移给夫妻另一方,客观上使自身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从而规避债务实现“逃债”的现象屡见不鲜。离婚协议因同时涉及身份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其特殊性给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带来了困难和争议。但随着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生效,离婚财产分割适当性的认定机制愈发完善,今后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将更加清晰。其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解决实践中夫妻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问题,同时平衡债权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下面我们一起探讨一下对这一条款的理解。
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为何参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二、如何审查认定离婚协议是否可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此外,还有一点特别提示。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不以配偶存在“恶意”为要件。否则,对于债权人而言,举证责任过重。但实际上,也确实存在与配偶恶意串通的情形,此时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适用空间。如果债权人举证可以达到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哪怕其主张权利的时间已经超过了除斥期间,其合法权益仍然可以得到救济。总而言之,解释(二)第三条通过引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打击“离婚逃债”提供了明确依据,但其适用也需严格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来源:上海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