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逃避赔偿,受害者如何维权?

 引言:

       本案系安衡所接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于承办律师的专业负责,案件取得了非常满意的效果,本案被北京市司法局作为典型案例收录。

 

 

女子被送货骑手撞倒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雇佣送货骑手的公司赔偿损失,岂料该公司恶意注销,企图逃避责任,女子索赔无门求助市法援中心,一起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女子骑车被送货骑手撞伤,索要赔偿无果诉至法院

  2021年5月,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行至一交叉路口前,突然被后方驶来的送货骑手刘某撞倒晕了过去。刘某报警,张某被家人送往医院医治。交警认定刘某有过错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经医生检查诊断,张某左侧眼眶、鼻骨、上颌骨等多发面部骨折,还有脑外伤后综合征、眼球钝挫伤等。经过手术,张某住院11天花费4万余元。

  出院后,面部的创伤让张某痛苦不已,后续仍需进行治疗修复。张某认为,肇事方刘某是由某供应链公司派遣到某电商公司配送货物的骑手,事发时刘某正在工作,因此,两家公司应共同为刘某的过错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多次与刘某及两家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供应链公司、某电商公司以及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她经济损失。

  庭审中多方各执一词,一审判决骑手雇佣公司赔偿

  诉讼过程中,张某申请伤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属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评定误工期为90-120日,护理期为15-30日,营养期为30-60日。

  法庭上,刘某自称受雇于某供应链公司,为某电商公司的顾客配送货物。事故发生时,她正骑着电动车前往某电商公司的仓库取货,张某在交叉路口处突然转弯与自己相撞,因此张某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某电商公司称与某供应链公司之间签署过《仓储物流配送服务合同》,双方是项目作业风险自负的承揽关系,刘某系供应链公司的送货员,与电商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某供应链公司辩称与刘某签署的《劳务承揽协议》中明确双方系承揽关系,事故发生时刘某并不在配送货物过程中,公司为刘某投保有意外险,如需承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某保险公司同意在第三者雇主责任险范围内承担某供应链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愿意按照保险限额赔付2万元的伤残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某供应链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务承揽协议》虽名为承揽,双方实为雇佣关系,刘某提供劳务,公司支付报酬。某供应链公司作为刘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刘某在提供劳务期间产生的侵权责任。张某要求某电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22年6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2万元,某供应链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骑手公司提出上诉被驳,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逃责

  某供应链公司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上诉称刘某与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刘某也不在承揽配送业务状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刘某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的《劳务承揽协议》期间,应当视同于工作期间。某供应链公司不认可刘某在工作期间出事故,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2022年12月,法院驳回某供应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后,张某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2万元残疾赔偿金。2023年1月,某供应链公司经理主动联系张某,承诺会履行赔偿义务,但半个多月过去,仍没有向她汇款。

  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才得知承担赔偿责任的某供应链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并将已经注销的公司作为被告承担责任,导致原判决错误。

  法援律师协助搜集证据,再审获胜最终拿到赔偿

  2023年6月,一筹莫展的张某来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市法援中心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何平律师办理此案。

  何平律师立即联系张某详细了解案情,搜集补充相关证据,通过工商局查询到注销某供应链公司的两名股东身份,并帮助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由该公司的两名股东赔偿张某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

  法援律师协助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三项新证据:第一,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供应链公司经理在二审判决后联系张某,承诺履行判决义务。第二,某供应链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公司于2022年12月恶意注销以及两名股东身份。第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证明两名股东承诺会承担注销公司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庭审中,刘某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误,并提交一份事故发生的视频作为新证据,否认自己有同向超车行为,认为是张某突然变向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张某应负全责。

  法院再审查明,某供应链公司在二审期间注销公司,涉案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复核后维持原认定结果。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某供应链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股东承担,刘某要求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的主张于法无据。2023年10月,法院撤销二审判决,变更由某供应链公司的两名股东支付张某18万余元赔偿款。

  拿到判决书后,何平律师详细告知张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操作流程、手续材料和注意事项。不久后,张某终于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