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侄子(女)、外甥(女)可代位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应当继承的遗产。该规定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仅对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突破,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解决了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的问题,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也列入代位继承的范畴。这一修改更彰显立法的人性化,解决了侄子(女)、外甥(女)对于父母的亲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修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实践中,随着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不婚者、不育者逐渐增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出台时关于代位继承立法时的背景已有天壤之别,若不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独生子女丧失继承权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承、收归国家,或者未生育子女的被继承人、未结婚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承、收归国家的结果。

     此外,原继承法没有规定侄子(女)、外甥(女)的代位继承所带来的后果,远远不是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未生育子女者、未婚者的兄弟姐妹去世后,兄弟姐妹的子女对叔(伯)、姨尽了生老病死的扶助义务后,却不能继承财产,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对道德的严重冲击,完全不符合我们国家关于付出有回报的朴素理念,也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方面被继承人有财产,另一方面照顾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却因为没有代位继承的法律地位而无法继承财产,这种情形的存在对于任何一方都是不利的,对于社会也存在巨大的不稳定因素。

     基于以上原因,为了保障私有合法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加强亲属之间关系的沟通及相互扶助义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状况,扩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势在必行。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编对于代位继承进行了修改,确定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解决了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问题。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对于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民法典关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传播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有助于增进亲属间的感情,提升亲属间的互相扶助的道德义务。体现了法律对私有财产更有力的保障与尊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