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放弃继承要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又称继承权的抛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做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民法典》首次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比以往我国法律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无任何限制和要求,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改革。
      一、放弃继承要求以“书面”形式做出对于继承人的意义
    《民法典》对于放弃继承要以书面形式做出,表面上仅仅是一个形式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公民的继承权、私有财产权,具有重大意义。
    (一)“书面”的形式要求可以确保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可以有效确保继承人对于放弃继承的意愿,是真实、明确和清晰的表达。书面形式可以提供明确的证据,防止可能存在的误解或争议。
    (二)“书面”的形式要求更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继承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放弃继承意味着放弃享有这一权利所带来的权益。要求书面形式可以确保继承人在做出决定之前经过充分思考,避免因为片面或仓促的决定而损害自身权益。
      二、放弃继承权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享有其放弃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在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书面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时间要求。放弃继承除了有形式要求外,放弃继承还有时间要求。根据《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的时间段确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一期间。因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未取得继承权,不存在权利放弃的问题;财产分割后,遗产权属已经明确,再行放弃的,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置,也不属于放弃继承权的范畴。当然,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并不是当然无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专门分析。
    (二)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除非不放弃继承对继承人有利益损害。
    (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因受欺骗、胁迫等,让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放弃继承属于无效的行为。
    (四)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做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有的继承人会一时冲动表示放弃继承,但事后又反悔的,发生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一般情况下,放弃的继承权作出且经过其他继承人认可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要想恢复继承权,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权,说明其放弃继承的原因,并说明反悔的理由,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比如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被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或、对其他继承人的影响等决定是否撤销其放弃继承权。此外,反悔时间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在遗产处理之后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处理。
      三、对于“书面”的要求,并不限定必须是纸面的形式
    《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需以书面形式做出,那么,口头表示后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是否属于有效的放弃继承?视频放弃继承的形式是否受法律认可?
      司法实践中,“书面”的要求应做广义的理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其他形式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果能确定其表示的明确性,也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放弃继承;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如本人承认,或者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开始后,如继承人用视频的方式做了一个电子视频文件,证明其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或者在朋友圈、家庭微信群、向其他继承 人发送微信信息,都应当属于“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此外,在继承纠纷诉讼中,继承人当庭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会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这也是有效表达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因此,无论书面还是非书面形式,该表示只要有效传达给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也可视为有效的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