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民间借贷官司,你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似案情简单,其实不然。特别是随着网贷平台、支付工具的发展,该类案件呈复杂、多样变化。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及法律风险已逐步上升。近年来,我们代理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熟练运用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取得胜诉判决,维护每一个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天和大家聊聊代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的事项。
一、借贷双方具有借贷合意。民间借贷有两个成立要件,一是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多以书面的借据、电子聊天记录为载体;二是借款实际交付。两个要件均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个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是否提出有效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若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承担败诉风险。
二、借款交付的举证责任。借款交付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票据权利交付,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履行完成。目前,主要的借款交付为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此种方式交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认定借款交付完成。熟人借贷中,现金交付也是常见的借款交付方式之一,在借款人否认收到现金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审理时一般会从出借人的年龄、职业、经济状况、出借金额、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考量出借人的出借能力以及现金借出的合理性,并结合借条内容、催款过程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一)关于借款利息的规定 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知: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除自然人外,对利息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的内容,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借贷双方约定利息的,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款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借款逾期利息的规定 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知: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超过借款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借贷合同不是签署了就当然有效的,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借款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出借人仅能根据合同无效处理原则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并按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谨防虚假诉讼。近年来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时有发生。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或恶意侵占他人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如发现可能涉及以下《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八条关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时,应仔细与当事人核实清楚,并建议进行证据补充,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相关资料,以避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总之,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该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专业理性的态度,和委托人应充分沟通,深入了解借贷发生的来龙去脉,认真核实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和相关证据,认真、谨慎对待每一起委托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