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挽回投资亏损,合作伙伴以转账系民间借贷起诉,我该如何应对?

      电子支付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因各种原因需要金钱往来的情况下,均采用电子支付,这种方式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一些不诚信之心带来可乘之机。作为律师,实践中这种情形见多不怪。本文我们说说合作伙伴之间,在合作亏损后,转账一方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合作方的情况。此种情况,基本发生在合作伙伴关系朋友、亲属,合作时完全没有风险意识,没有签署合作协议。当合作亏损后,不直接经营的一方为了挽回损失,便隐瞒合作的事实,凭借转账凭证要求收款一方归还,收款一方往往没有直接的能证明双方是合作而不是民间代价借贷的书面证据。本文针对以上情形,教您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向法官还原客观事实,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介绍:

      原告唐某和被告李某曾是朋友。唐某在单位有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看到现在美容行业利润可观,便与曾在美容院干过几年的李某商议加盟一家美容院,合伙创业。唐某称单位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故不作为显名股东,但该出多少钱出多少钱,另外周末不上班的时候来店里帮忙。开业没多久,因遭遇疫情,美容院的经营没有原来想像的美好,不仅没有利润,反而连连亏损,在没有资金维系的情况下,二人只好决定关闭美容院。过了2年,李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把二人之间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李某收到传票,完全不知应该如何面对,如何和法官说两人之间是合伙不是借贷,因为当时出于朋友关系,并未就合伙创业形成书面的合伙协议,开店时商议双方分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因为更换手机而丢失。律师听了李某的陈述后,指导李某取证,一是找到当时的员工,证明当时唐某每个周末都会过来店里帮忙,二是调取工商登记资料,三是从仅存的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查找、筛选能体现双方对于商议美容院日常经营、以及决定关闭之类的聊天记录,四是让李某给唐某打电话,引导唐某说出关于双方之间的投资关系的表述。通过以上证据的收集,证明二人系合伙投资关系,而非唐某主张的借贷关系,转账记录系唐某的投资款。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基于二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不能认定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对于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的关键问题是查清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借贷合意,其次是举证责任的承担。作为被告,在不认可借贷关系的情况下,还应就其抗辩的事实提供证据,其证明程度只要达到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让法官审查被告证据后认为待证的借贷合意仍处于真伪不明即可。在原告以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即完成了具有借贷关系的初步举证,此刻,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至被告,被告如不能有效抗辩,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李某抗辩称该转账是原告与被告合伙开美容院的投资而非借款,同时提供相关证据,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每个周某过来帮忙,工商登记记载的原告参与经营管理的记录,最近的聊天记录询问和美容院相关的钱款而非追要借款,电话录音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经合伙投资,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给与了充分的举证,也是有力的抗辩,此时,举证责任由被告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否则,原告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最终因为原告没能提出有效的证据,法官根据在案证据仍然不能判明原告主张的事实真伪,即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律师建议:

      在当事人仅以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如果案涉转账并非借贷纠纷引起,而是其他法律关系引起,作为被告,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寻找自己主张的发生其他法律关系的痕迹,在没有其他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关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

(2)双方关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手机短信;

(3)双方关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电话录音;

(4)找寻当时在场的人或无利益相关的第三人作证。

二、被告承担的不仅仅是抗辩的具体化义务,还负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主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转账,相当于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对于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基于原告已经提交了初步的转账记录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一般应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

三、被告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让法官审查被告证据后认为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个事实真伪不明即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关于本证和反证的规定。本案关于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证明责任主体不是本案被告,其承担的不是本证义务,而是反证义务。被告为反驳原告所主张的有借贷合意这个事实提供的证据,无需具有高度可能性,只需让法官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综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转账凭证,被对方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要尽量的还原当初客观事实,找寻发生该法律关系留下的痕迹,在抗辩的同时应能就其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提供证据证明,动摇法官对待证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确信,从而不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类案件,律师最最想提的建议,并不是这种发生诉讼后的补救措施,而是合作前所需要的一份权、责、利明确的合作协议。这种合作协议如何书写、如何约束合作双方、如何在合作亏损时按协议分担亏损、如何在合作取得丰厚收益时按协议享受利润,我们将在今后的文章中和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