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缺陷造成财产损失,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8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3月8日至2028年3月8日,被告B公司所生产的电热毯系列产品授权原告A公司独家代理销售。2021年12月4日,案涉电热毯使用者胡某在家中使用案涉电热毯过程中发生火灾,被告B公司生产的电热毯存在严重的产品缺陷和质量问题。火灾发生前后,全国各地不断有购买者反映案涉电热毯有产品质量问题,几百位购买者纷纷要求经销商原告退货退款,原告履行了向购买者的赔偿责任。后经鉴定,被告B公司生产的电热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A公司的法律顾问,本着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与被告B公司沟通产品质量问题和退货退款事项,但被告不予理会,此次电热毯质量事件给原告A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原告A公司遂委托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周红笑律师、于和江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赔付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赔偿60万元,鉴定费151650元全部由被告B公司承担。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财产损失,销售者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案件。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原告A公司作为独家代理销售者,在因被告B公司生产的电热毯存在严重产品缺陷和质量问题而遭受经济损失后,是否有权向生产者B公司追偿。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从以下角度为原告A公司主张权益,并取得成功。
一、被告B公司的案涉产品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本案中,被告B公司生产的电热毯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案涉电热毯经过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直接导致了电热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的严重后果。因此,B公司作为生产者对于电热毯的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销售者A公司已先行履行了赔偿责任,有权利向生产者B公司追偿。
原告A公司作为电热毯的独家代理销售者,在电热毯发生质量问题后,积极履行了对购买者的赔偿责任,向购买者退货退款,承担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A公司作为销售者,在承担了向购买者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B公司追偿。
三、生产者B公司应履行所生产产品符合质量要求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第三方《鉴定意见书》,被告B公司提供的案涉电热垫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2种责任,即使被告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格监管,以及对于销售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该判决也对于其他生产者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他们必须严格把控产品质量,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