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中铁某局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
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将中标的北京某高速公路某标段约4000万元工程量,以某劳务公司为合同主体,以施工劳务合作方式拟写了合同交张某签了字,实际为承包给张某组织的民工队(张某),某劳务公司并未签字盖章。张某组织的民工队在签订合同前就进驻了工地,后张某多次催签合同,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均以公司在审查为名拖延。当张某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后,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毁约,先行减少约3000万的工程量,后又以停发民工工资方式试图将张某组织的民工队清退。当此招不成后,便以张某伪造某劳务公司公章、合同无效为由,以某劳务公司与张某为共同被告,向当地法院诉请清退张某组织的民工队并赔偿其5万元经济损失。某劳务公司认为与其无关不应诉。
潘泽河律师承接此案,采取了以下措施:
1、代张某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北京仲裁委管辖。
2、多方调查取证。
法院收到管辖异议申请后,经审理,驳回了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在提出上诉的同时,又强运工地建材,张某报110后警方制止了其强运建材的行为;后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又组织人员殴打工人。在一系列举措不成后,又通知某劳务公司解除了合同,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与张某的施工合同、清退张某组织的民工队并赔偿其140万元经济损失。
3、在代张某积极应对法院二审答辩的同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反映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是在滥用诉权,请求核查并暂定仲裁审理。
4、代为张某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张某为其垫付的120万元工程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
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裁决,但对于张某的损失部分明显漏裁。张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中止撤销程序,限期重新做出裁决。在重新裁决过程中,中铁某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和解,张某取得了良好的仲裁结果。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Anheng Law Firm
扫码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