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分割

专注房产纠纷20余年,办理大量房屋买卖案件、分家析产及房屋确权案件,包括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分割、拆迁房产分割等等。

 

引言:

  男女恋爱期间,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凑钱买房在现实中非常普遍,有的恋爱最终修成正果,领证结婚,但有的恋爱最后会无疾而终,双方未能步入婚姻殿堂。那么,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在双方分手后,房产如何确定归属?

 

基本案情:

  原告李心与被告王想于2012年恋爱后确立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原告于2014年3月购得二手房产一套;购房款为421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出资。

  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将上述房产以632万元卖与他人。因被告当时急于用款,原告在收到房款后即转账至被告账户。原、被告于2018年6月份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返还原告应得卖房款316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涉案房屋是被告借原告名义购买,房款、契税都是被告本人出资,原告没有出资。2、原被告不是同居关系,是男女朋友关系。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曾系恋人关系,双方曾有多次经济往来。

  2014年3月,原告以421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2014年10月,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到原告名下。

  涉案房屋的购房款421万元的出资情况如下:

  一、定金20万元。原告主张该款项由其用现金支付,被告主张该款项是从其银行账户中取款20万元后现金支付。被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予以证明,该证据显示2014年3月9日,该卡取款20万元。

  二、购房款300万由被告直接向卖方支付;

  三、余款101万元,由被告转至原告的账户,再由原告支付给出卖方。被告主张该笔款项实际由其账户支出,原告只是代为支付。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同居期间,收入均放在被告处,由被告保管,被告转给其的101万元系其自己的收入,属于其个人购房出资。

  2017年6月3日,原告将涉案房屋出售。原告在收到购房款当日将房款转至被告账户。2018年1月4日原告将购房余款全部转至被告账户。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同居关系,涉案房屋系其与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由于同居期间钱款均由被告保存,故其将涉案房屋出售后便将全部售房款交给了被告,但其中有其一半份额,被告应当返还。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其与原告系恋爱关系,并非同居关系,涉案房屋系其借用原告的名义购买,购房款全部由其个人出资,原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售房款也应归其所有,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选返还不当得利款316万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被告则主张系其借用原告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被告针对其借名买房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出资证据、购房款来源证据、微信记录予以证明。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421万元中有401万元可以确认直接来源于被告的银行账户,原告主张尾款系其自有收入,只是交给被告保存,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出售涉案房屋时,在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明拿到售房款后马上转给被告。

  事实上,原告拿到售房款后,确实直接转给了被告。原告虽对微信聊天记录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法院确信被告主张的借名买房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故应当认定借名买房事实存在。由于涉案房屋系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购买,故被告获得涉案房屋的售房款具有合法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因此,恋爱期间情侣间共同买房,产权属性按出资来确定。

 

律师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刚参加工作的子女缺乏经济能力,一般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为了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不会签订赠与合同,而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往往成为日后争议的焦点。法官提醒,为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建议父母子女间的赠与行为签订正式的赠与合同。

  同时,情侣恋爱期间购房的情况各不相同,法院需要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同居情况、购买房产的目的、双方日常资金往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情侣之间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对于房产、汽车等高价值财产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