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及效力
《民法典》实施前,因没有具体的有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应用并不广泛,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民法典》专设第十四章,明确了居住权的法律要件,为日后行使居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以本所实际承办的案例,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和效力进行解读。
一、案情简介:
王某夫妻育有三子,原告系王某长孙,出生于2000年9月,2000年12月,原告在王某夫妇居住地报出生,户籍登记于该居住地且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2003年,王某夫妇居住地拆迁,王某与拆迁人签订了《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协议书确定原告为安置人口,回迁房的面积按照每被安置人口15平米进行优惠安置。2011年,安置房取得房产证,2019年,王某夫妇相继去世,因未留有遗嘱,王某夫妇三子诉诸法院要求法定继承。
那么,《民法典》下的居住权有哪些法律特征?有哪些设立的具体方式?如何正当行使居住权并保证居住权的效力?居住权成为新的物权种类后,购房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居住权可通过协议或遗嘱确立,是一种基于他人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用益物权。另外,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也可以有效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仅限于在住宅上设立,主要用途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非商业收益。
3、居住权经登记后设立,自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居住权只能居住权人本人享有,不得转让,其法定继承人也不得继承。
6、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转让或被继承的,不影响居住权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
1、签订合同。当事人订立居住权合同是设立居住权最主要的形式。通过订立居住
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立遗嘱。住宅所有权人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即住宅所有权人在自己的遗嘱里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含以遗嘱继承方式设立居住权和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两种情形。
4、独居老人在房产上为照顾自己较多的保姆或其他人设立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