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例丨违法转包下工人受伤:包工头赔不起、承包方不认人,互相推诿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个人包工头,再由包工头招募工人进场施工,是行业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常陷入两难困境:找包工头索赔,包工头以没钱为由无力赔付;找承包企业维权,企业则以“工人不是我直接招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工人维权往往处处碰壁。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近期接待多起同类受伤工人维权案件,本文结合真实办案案例,解析违法转包情形下工人受伤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问题。

 

一、办案感悟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转包、分包现象,会带来非常突出的劳动者权益风险。很多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包工头私人微信发放,日常管理也由包工头负责,工人和承包企业之间没有直接的用工手续。事故发生之后,包工头和承包企业互相推诿,包工头声称自己没有赔付能力,承包企业以未直接招录工人为由撇清责任,导致受伤工人索赔无路。

 

  很多工人会误以为,只有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才能找公司赔偿。但法律并不以是否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责任判定的唯一标准。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就已经为工人受伤埋下风险,企业不能以“不是自己招的人”就免除法律责任 。

 

  现实中不少工人缺乏维权证据,不懂得留存施工、工作、受伤相关材料。本案中马某能够留存安全宣讲空白表格,是非常关键的证据。我们也提醒建筑工人,在工地务工期间,应当注意留存工作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现场照片、安全培训材料等,一旦发生事故,这些材料是维权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案情

  

        20231月,北京某工程公司承接海淀区一处房屋装饰工程。该公司承接项目后,将工程转手转包给一名包工头。包工头自行召集工人进场施工,马某受包工头安排从事木工工作。马某与工程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全部由包工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双方没有任何书面用工协议。

 

        20233月,马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包工头告知马某,公司不会认可此次工伤,只能由包工头个人承担责任,但包工头表示自身经济困难,没有足够赔偿能力,只愿意进行小额私了,无法满足马某的赔偿诉求。

 

  马某在维权受阻后,委托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马某启动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伤认定程序,依法维护马某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观点及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 马某是包工头招募的工人,没有和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包工头没有赔付能力,受伤工人能否向具备资质的承包企业主张工伤待遇?

 

       3. 违法转包情形下,工人受伤,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律师观点

 

  第一,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工程公司把四合院修复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包工头,该转包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虽然马某是包工头直接招募,工资由包工头发放,和工程公司没有直接的招工合意,但是在违法转包的特殊情形下,法律设立了用工主体责任规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把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工人在施工中受伤,由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要求双方必须存在书面劳动关系

 

  第三,包工头没有赔付能力,不能成为企业推卸责任的理由。包工头作为实际招用人,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包工头无力赔偿,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企业应当先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企业承担赔偿之后,可以依据其与包工头之间的转包合同,向包工头进行追偿,不能把风险全部转嫁给受伤工人。

 

  第四,工人的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本案马某留存安全宣讲表格照片,能够证明其在该工程公司的项目工地从事施工工作,印证施工事实,为案件推进提供重要佐证。

 

四、判决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司法程序审理,仲裁机构认定:工程公司存在违法转包行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确认工程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裁决工程公司向马某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待遇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程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2.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结语: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转包,不能成为企业规避工伤责任的挡箭牌。包工头赔不起、承包方不认人的推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受伤工人遇到此类情况,不要轻易接受不合理的私了方案,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主张权利。